2005年7月6日,星期三(GSM+8 北京时间)
浙江法制报 > 第二版:实话 改变文字大小:   | 打印 | 关闭 
男性也需要禁止“性骚扰”
陈阳

  从技术角度讲,禁止性骚扰写入妇女权益保障法,仍只是立法的“初级阶段”,还有不少问题有待解决,比如关于性骚扰明确、缜密的法律内涵定义和如何界定的问题,比如其所面对的取证难问题等,都有赖于立法层面的进一步深化和细化。与此同时,我们还不应忽视仍游离于法律视野以外的一些现实空白和盲角。比如,如何保护男性不受性骚扰的侵害,对此是否也应给予相同的法律呼应?